四川:春节期间将组织开展2000余场(次)文化旅游活动******
中新网成都1月16日电 (记者 岳依桐)记者16日从四川省政府新闻办在成都举行的“欢乐川味年——安逸相伴 乐游四川”新闻发布会获悉,春节期间,四川文旅系统将组织开展艺术展演、文博展览、群众文化、非遗传承、消费促进等六大类2000余场(次)文旅活动。
据介绍,为促进文旅消费升级,四川各地将以非遗代表性项目为依托,线上线下开展1600余场(次)群众文化活动和民俗节庆活动;开展国省“村晚”示范展示活动,用农民自编自导、自演自赏的春节联欢会,唱身边事,演身边人,道家乡美,赞新生活;四川非遗馆将举办“安逸四川——非遗过大年”非遗传承实践活动600余场,集中展出一批与年俗相关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代表性作品。
四川全省文艺院团将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210余场文艺展演活动,内容涵盖川剧、舞剧、话剧、歌曲、舞蹈等近20个艺术门类约2000台(个)文艺作品。同时,四川文博场馆将组织开展200余场文博展览及配套活动,四川省207家公共图书馆、206家文化馆都将全部免费开放,春节七天“不打烊”。
新闻发布会现场。 岳依桐 摄为全方位促进文旅消费,四川各地还将发放文化和旅游专项消费券,推出景区门票减免、酒店民宿优惠等系列文化旅游惠民举措。四川省21个市(州)联动,配套推出“欢乐星期五”——文化和旅游打卡日系列消费活动,在每周五向消费者发放文旅消费券。
另外,阿坝、甘孜、凉山和攀枝花的国有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实行“门票买一送一”、国有4A级以下旅游景区门票全免的优惠政策,绵阳开展“一元游绵阳,万张门票等你抢”活动,广元剑门关景区推出完整背诵《蜀道难》免费领门票活动,其他市(州)结合实际实施本地优惠政策,全省共有144家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实施景区门票减免或买一赠一等优惠政策,让“冬游四川”热度不减。
在精心策划推出“趣享新春”“欢享冰雪”“畅享温泉”“天府手造”“悠享美宿”“夜间嘉年华”等六大系列新春文化旅游消费促进活动外,四川还推出系列主题旅游资源及线路,包括年俗非遗闹新春线路、趣游蜀地博物馆线路、潮玩天府正当时线路、天府旅游美食吃不停线路、跟着诗词游天府线路等。
通过特色创新打造当代新年俗,是文旅活动的“新”特点之一。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严飒爽说,传统与现代相得益彰,数字科技融入传统民俗应用在新年场景中,借助旅游业与互联网、科技的融合,让传统年味有了更加潮流化的表达,唤醒新一代年节记忆。(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